文秘之友|原創(chuàng)|范文|素材|寫作|PPT|
?
?
?
用好告誡制度提升家庭暴力防治水平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是一個隱蔽且重要的社會問題,不僅對個體的身體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嚴重侵害,也破壞了家庭和睦,影響了社會的整體穩(wěn)定。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生效以來,法律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然而,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不少輕度家庭暴力行為未能達到刑事或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門檻,若缺乏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受害人可能仍會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為一種行政干預手段,是指依據法律規(guī)定,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具有程序簡便、執(zhí)行迅速、成本較低等顯著優(yōu)勢,尤其適用于輕度家庭暴力行為的干預,能夠在法律和實際情況之間發(fā)揮“快速介入、防患未然”的關鍵作用。但這一制度在我國的實施過程中,長期面臨著規(guī)范不完善、取證與認定困難、缺乏后續(xù)跟蹤等多重挑戰(zhàn),使得告誡制度在預防和約束家庭暴力方面的實際效果沒有充分發(fā)揮。如何科學設計并有效實施告誡制度,確保其在操作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是完善家庭暴力防治體系的一個重要問題。
2024年12月,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全國婦聯等九部門聯合印發(fā)了《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通過降低介入門檻、完善證據體系、搭建制度銜接、構建多部門協作機制、強化后續(xù)干預與援助等舉措,進一步規(guī)范了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為防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操作性更強、更可持續(xù)的制度保障。
《意見》基于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具體現實,通過完善配套規(guī)范、健全實體標準與程序運行、強化執(zhí)法與社會協同的方式,將告誡制度與其他反家庭暴力手段緊密銜接、融合落地,旨在充分激發(fā)該制度在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從而構建一個以保護受害人為核心,以約束施暴者為目的的全方位、多層次反家庭暴力支持系統(tǒng)。對告誡制度的細化,目前呈現以下三個方面的顯著特征。一是體現科學導向。例如,當面向施暴者宣讀告誡內容,能讓其直觀感受到違法成本,從而產生震懾與再社會化效果;后續(xù)的法治教育、心理輔導、查訪監(jiān)督則有助于打破##paidbegin##“負性強化”循環(huán)。又如,通過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強制報告、臨時庇護、社區(qū)支持服務等多種社會控制和保護手段的銜接,既可在“最小必要干預”與“最大程度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也能借助社會支持資源修復家庭與社區(qū)的關系,構建防止暴力再發(fā)生的社會支持體系。二是堅持規(guī)范取向。在實體層面,強調對輕度暴力行為的及時“剎車”。當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若加害人“曾被批評教育或對特殊群體實施家暴”等,則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此舉為執(zhí)法人員提供了清晰的“啟動臨界點”,只要確認家庭暴力事實且尚未達到刑事或治安管理處罰門檻,即可啟動告誡制度進行有效干預,防止事態(tài)升級或反復出現。在程序層面,通過多個環(huán)節(jié)的細化,構建從認定事實到查訪監(jiān)督的閉環(huán)管理。公安機關可根據加害人是否對暴力事實持異議,綜合加害人、受害人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悔過書、傷情鑒定等多元證據,以降低受害人取證難度,提升執(zhí)法機關快速下達告誡決定的可行性。出警后,公安機關應于當場或72小時內決定是否出具告誡書,充分彰顯告誡制度的“快速干預”屬性。出具告誡書后,公安機關需在七日內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首輪查訪,若連續(xù)三次查訪未發(fā)現再次施暴,即可停止查訪,形成“出具告誡—后續(xù)監(jiān)督”的完整鏈條,避免“一告了之”而缺乏跟蹤的弊端。三是遵循聯動規(guī)律。家庭暴力是一個綜合性社會問題,需在公安、教育、民政、司法、婦聯、學校、社區(qū)等多方合作的基礎上實現有效干預。告誡制度的順利實施離不開完善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加強告誡制度與強制報告、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教育指導、法律援助、心理輔導、社會救助等現有機制有機銜接,構建多方協同、社會共治的反家庭暴力新格局,形成公安、法院、民政、基層組織、婦聯、社會組織的整體聯動,充分體現了對家庭暴力問題“綜合施策”的思路。例如,建立告誡信息共享機制,要求公安機關在出具告誡書后,及時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綜治中心等單位,方便基層組織及社會服務機構參與調解、心理輔導等工作;當家庭暴力持續(xù)或升級時,公安機關需主動告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實現從行政警示到司法保護的“無縫銜接”;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受害者,需適時加大告誡及銜接救助力度,以便民政、教育、醫(yī)療等部門及時介入庇護、救助及心理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