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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guī)定? 心得體會
案件一進門, 請托找上門。 ? 一個時期以來, 極少數(shù)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 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 成為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的頑疾。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 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 ?建立司法機關內(nèi)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 2015 年, 關于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guī)定? 相繼出臺, 成為規(guī)范司法行為、 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通報落實?三個規(guī)定? 情況, 發(fā)布 6起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guī)定? 典型案例, 其中既有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案件, 也有檢察人員過問司法辦案, 與律師不當接觸交往的案例;既有因為違反?三個規(guī)定? 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負面案例, 也有按照要求記錄報告免除責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辦事多來自熟人
2017 年 1 月 , 某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某接受請托, 找到該市某
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田某, 讓其幫忙使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追訴,
爭取緩刑。 田某隨后找到案件公訴人高某某, 在沒有證據(jù)的情況下,
二人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chǎn)而非法儲存爆炸物? , 使
得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被判處緩刑。 2018 年 12 月 ,
田某、 高某某均受到開除黨籍、 開除公職處分。 2019 年 5 月 , 劉某
被開除黨籍, 取消退休待遇, 后因組織、 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 年 10 月 , 某縣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科長吳某明知道吳某發(fā)等
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 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作撤案處理, 但他卻礙
于同學和朋友情面, 接受吃請并收受賄賂, 私自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出具《檢察建議》 , 稱?嫌疑人吳某發(fā)犯罪情節(jié)輕微, 可作不起訴或
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處理? , 導致吳某發(fā)一案被撤案處理。 2018 年 9
月 , 吳某受到開除黨籍、 開除公職處分, 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
徒刑一年。
從最高檢公布的這 6 起案例來看, 違反?三個規(guī)定? 的行為, 無
論是過問案情, 還是請托辦事, 大都來自?熟人? 。 有的過問、 請托
來自上級或同級領導, 有的來自同事、 下屬, 有的來自同學、 朋友、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 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關鍵少數(shù)? , 有的是檢
察長、 副檢察長等領導干部, 有的是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和案件承辦負責
人。 這些人身處關鍵崗位, 手握司法權力, 更容易成為熟人拉攏甚至
圍獵的對象。 面對他人的請托, 一旦喪失了 原則和立場, 往往容易滑
向司法腐敗的深淵。
?撈人? ?抹案? 嚴重者可追究刑責
據(jù)最高檢公布的消息, 截至 2020 年 3 月 , 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
記錄報告 2018 年以來過問或干預、 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 18751
件, 其中反映情況、 過問了 解的占 96. 5%, 干預插手的占 3. 5%。 這表
明過問的占了 絕大多數(shù), 其中更多的是當事人陳述情況、 了 解進展、
擔心對方有人過問而不能公正辦理, 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 舉
報, 等等。 ?我們認為這也很正常, 體現(xiàn)了 社會各方面對檢察機關辦
案的監(jiān)督。 ? 最高檢黨組成員、 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視的是, 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人情案、 關系案、 金錢
案, 比如將過問、 了 解、 反映情況等作為人情順水推舟, 甚至徇私枉
法, 試圖?撈人? ?抹案? 。 那么, 領導干部及司法內(nèi)部人員過問、
插手和干預案件會有什么樣的后果?
梳理發(fā)現(xiàn), 在 6 起案例 12 名違紀違法人員中, 被給予開除黨籍
等重處分的就有 8 人, 其中有 5 人還因為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比如,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間, 某直轄市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
受請托, 收受他人賄賂, 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 幫助他人減輕或逃
避處罰。 2018 年, 王某因插手、 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受到開除黨籍、 開除公職處分; 因貪污、 受賄、 徇私枉法等犯罪, 被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 并處罰金 55 萬元。 從檢察機關領導干
部到身陷囹圄, 其教訓十分慘痛。
公正廉潔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證, 司法腐敗
不僅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 也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司法人員如果把
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 以權壓法、 徇私枉法,
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筑牢干預司法防火墻
2015 年, 中辦國辦、 中央政法委、 ?兩高三部? (最高法、 最
高檢、 公安部、 國安部和司法部) 分別印發(fā)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
動、 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 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司法機關內(nèi)
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司法人員
與當事人、 律師、 特殊關系人、 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 。
這?三個規(guī)定? 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 內(nèi)部人員過問
案件, 以及與當事人、 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都要主動
記錄報告, 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通報案例中, 某市人民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違反?三個規(guī)定?
案顯得頗為特別。 在其涉及的五名檢察人員中, 一人受到處分, 而另
外四人不僅沒被追究責任, 還受到了 表揚。
2018 年 6 月 , 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給轄區(qū)內(nèi)某基層檢
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 詢問其在辦的佟某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案能
否判緩刑, 王某表示該案會依法辦理。 2019 年 5 月 , 陳某又給轄區(qū)
內(nèi)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等 2 人打電話, 詢問其在辦的柳某剛虛假
訴訟、 詐騙、 尋釁滋事案能否關照一下, 郝某等 2 人予以拒絕, 并告
訴陳某不要來說情。 2019 年 7 月 , 陳某再次給轄區(qū)內(nèi)某基層檢察院
檢察官劉某打電話, 詢問其在辦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
華送監(jiān)前安排其會見親人, 劉某予以拒絕。 王某、 郝某、 劉某均對市
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guī)過問、 干預案件行為作了 記錄報告。
最終的處理結(jié)果也形成了 鮮明對比: 陳某因違反?三個規(guī)定? 及
其他違紀問題, 被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 并被開除黨籍。 而王某等
4 名檢察官, 對來自上級機關部門負責人的違規(guī)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
自覺抵制, 被該市檢察院給予充分肯定。
?‘三個規(guī)定’ 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插手具體處理
的有力舉措, 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道路, 促進公正廉潔司
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 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表示,
嚴格執(zhí)行?三個規(guī)定? , 是防止檢察人員被?圍獵? , 有力保障司法
公正的重要舉措。
潘毅琴認為, 深入持久做好?三個規(guī)定? 執(zhí)行工作, 同時進一步
嚴格辦案紀律、 規(guī)范司法行為、 提高案件質(zhì)量、 強化司法公正, 才能
形成社會信任和共識: 找不找人、 轉(zhuǎn)不轉(zhuǎn)材料, 都不影響公正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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